很多人包括大毛以前在雨後上下班期間,常常被快速行經的車輛壓到積水給噴到,心裡好不愉快,但也沒可奈何,只能怪自己沒能開車上班。

最近看到新聞才知道,下雨天如遭快速通過車輛行經噴濺,導致身體或衣服濕污,是要被罰錢的,要罰600元到1800元,但警方是說目前很少人提告,因為需要舉證。

我想以前該條法令根本形同具文,但現在到處是行車紀綠器,我看很多機車族安全帽上也有裝設,該條罰則應該會熱起來;但有部分網民表示,其實這種狀況是因道路不平整、維護不良所致,應該國賠而不是苛責汽車駕駛,我覺得這也有道理啦,但是我看了該法條,還有「不減速慢行」的要件,所以應該是要汽車駕駛減速啦,因沒減速所以也要擔負一些責任啦。

另外該法條只明定處罰「汽車」駕駛,好像沒規範機車或其他,那「機車」或其他交通工具噴濺路人是不是就沒事啊,奇怪了?

(108.6.16查到一則新聞是有關機車騎士噴濺他人遭罰的案例,所以機車應該也是要罰喔,參考網址  https://news.tvbs.com.tw/life/669858  2016.8.20她騎車水花飛濺潑濕 他遭警開罰600元)

總之,行車還是要慢行,除自己安全外,也要重視行人權益,否則被檢舉就虧大了。

參考網址:https://www.ttv.com.tw/news/view/10806110026600L/573

(駕駛人看過來! 雨天趕路濺起水花可開罰 未減速濺起水花弄髒衣 最高可罰1800元 被水噴到可檢舉! 雨天外出駕駛人減速慢行)

參考法條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(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)第1項第6款
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,不減速慢行,致污濕他人身體、衣物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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